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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代理借款人成功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2-07-14

亲办案例: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可否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副标题在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代理借款人成功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所案号2022晟川律代字第110

法院案号20220123民初2918 

原告孙某           被告吴某

我方代理孙某       办案人:朱升禹、王康

案件结果支持原告(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9日,孙某向吴某借款50万元2020年1月20日,双方对于借款结算后,吴某向孙某出具借条,载明欠款28万元,归还期限明确为2023年1月20日,月息1%。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吴某委托案外人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期还款,先后共还款八笔,共计还款126600元,并且在每一笔还款时,吴某都单方面地备注该还款为“偿还借贷本金”。但是自2021年8月份的最后一笔还款后,吴某再未还款,孙某多次未联系吴某无果。后孙某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还款被备注为偿还借款本金但是借贷双方对于本息还款顺序未达成合意时,那么贷方的还款是按照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的顺序进行抵扣?在借款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借款人是否可以提前向贷款人提起诉讼并主张提前归还本息?

三、律师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吴某在还款时未经原告孙某同意将每一笔还款恶意备注为“归还本金”,但是依据法律规定,该还款应当依照先息后本的偿还原则进行抵扣

被告吴某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时,在借贷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将还款单方面备注为“偿还借款本金”,该行为系被告吴某单方恶意的,且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同时被告主张其多次还款系偿还本金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双方之间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即使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当是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二)本案被告已提前丧失还款能力并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无法偿还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

1、被告吴某经人民法院确认负有五百余万元的债务已是失信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已无偿债能力

2、被告吴某以找不到人不接电话的方式试图逃避债务并且人民法院自始至终也未直接联系上被告吴法院程序也系对其进行公告送达在庭后的调解过程当中被告也通过吴某某也向人民法院表示不接受调解即使调解也无钱履行债务被告吴某以自身的行为表示无法履行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提前还款

3、被告吴某自20221年8月归还最后一笔借款后,再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

四、裁审观点

虽然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但是吴某自2021年8月15日后时隔10个多月再未还款,且处于失联状态,吴某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剩下借款的还款义务,构成了被告在双方借贷关系中的逾期违约。

吴某的部分还款虽然备注为偿还本金,但是该添加备注的行为只是单方行为,原被告双方对于备注内容未达成合意,因此,吴某的还款应当依法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抵扣。

五、裁判结论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孙某借款,按照月利率1%向孙某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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